涉嫌受贿3152.25万元,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另有约4000万元计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未写入起诉书
日前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郴州腐败窝案”核心人物之一,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将于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曾锦春被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据悉曾锦春的辩护律师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曾锦春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长沙市检察院长达三万余字的长检刑诉[2008]第2号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黄生福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628.8万元,美元4.25万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此外,曾锦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据了解,曾锦春于2006年9月19日下午被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实施控制,同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至此番开庭审理,已历时一年零七个月。
获得的“7·19”专案组初查结果显示,曾锦春被查处的涉案资金超过8000万元。但此次公诉中,曾锦春被指控涉嫌受贿3152.25万元,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约4000万元计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未写入起诉书。
实际上,在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一案中,亦有其600多万元作为红包礼金所得,既未计入受贿总额,亦未体现于起诉中。
曾锦春与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同为“郴州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两人“割据”郴州,以权聚财:李大伦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曾锦春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
从矿山汲取半壁家业
“曾矿长”是郴州民间对曾锦春的别称。郴州矿产丰富,矿山利润成为曾锦春非法牟利的主要来源。曾锦春担任市纪委书记同时兼任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独揽矿权。
如郴州玛瑙山矿是当地富产铁、锡、铅锌矿的国有矿山,为占有该矿,郴州当地两方企业发生争夺。曾锦春在这场矿争中长袖善舞,左右获利。据起诉书指控,曾锦春18次收受宏达公司矿主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0万元,帮助首清文获取了玛瑙山矿与水湖里矿开采合同。但他同时收受矿争另一方——派安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24万元、港币6万元、价值188万元股份、价值25.6万元的戒指一对。
2004年7月10日,曾锦春在郴州宾馆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议,两公司矿界纠纷最终解决。2004年至2005年,曾锦春、曾峰按20%的占股比例,从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获得分红364万元。
此外,起诉书记载,宜章县荣福煤矿矿主黄生福、黄生文共向曾锦春行贿244.2万元。作为回报,曾锦春帮助黄生福等获得了煤矿承包权,并为该矿的经济诉讼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招呼。2001年至2006年,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的请托,分别向宜章电力公司经理、县煤炭税费征收办主任、县委负责人、郴州煤矿安全监督办事处书记、县环保局负责人打招呼,为荣福煤矿在减免电费、税费、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