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召开的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宣布,始自2003年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已经基本完成,今年将在全国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
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十六字方针。五年来,上海、湖南等14个省(区、市)先后展开试点。
据悉,此项改革主要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并延续至今的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的扭曲体制。
早在1951年10月,全国第三次公安会议讨论了把全国罪犯组织起来参加生产劳动的问题,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参加劳动改造的决议》,规定其生产项目为“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1954年制定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监狱生产的收入规定为监狱经费来源之一,监狱生产成为监狱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
这种模式由解放初延续至今。实际上,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亦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同一个监狱组织内,监狱职能与企业职能并存成为中国监狱体系的特色之一。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一个单位两个牌子(对内是监狱,对外是公司或厂矿),一个单位两项任务(刑罚执行、经济任务),一个人两个职务(既是监狱长,又是经理)的现象。这些企业涉及农业、采掘、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纺织、食品等众多行业。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以“来料加工”为内容的监狱生产方式,为监狱体系外的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
采访获知,许多远离大中城市的监狱,也逐渐发展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监狱的人员成分除了警察(公务员)和罪犯,既包括生产、生活在监狱内的职工(非公务员)、家属以及到监狱打零工的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刑满释放但滞留监狱的人员。而监狱也为监狱职工、家属及监狱周边群众提供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服务。
这样,现行监狱具有监狱职能、社会职能、企业职能三类职能,即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种状况的弊端日益凸显。
有关专家说,一方面,监企合一体制导致监狱职能严重错位。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但由于监狱经费的不足,以及自身利益驱使,监狱往往把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工作重心。这直接导致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生产经营活动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另一方面,监狱企业并没有完整的企业经营权,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运行,绝大多数企业困难重重,监狱职工收入低下。
事实上,体制扭曲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罪犯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出现权力寻租,进行权刑交易和权钱交易。2000年曝出的大连监狱案就是一个典型。
曾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缓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大连监狱服刑期间,其所揽工程为大连监狱创收上百万元,邹还向监狱长谢红军等人行贿。邹显卫因此得到特殊待遇,在监狱住特别单间,并有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除此,邹还两次获得减刑,后被保外就医。2000年4月,保外就医期间的邹显卫率团伙在大连开发区一洗浴中心开枪酿成致死血案,震惊中央高层。谢红军等狱官也因腐败渎职被追诉。
2003年,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核心的监狱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并先后在14个省(区、市)试点。
“全额保障”,是指国家保障监狱所需的各项经费;“监企分离”,则是指监狱职能和企业职能彻底分开,分别由不同的组织行使相应的职能;“收支分开”是监狱和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互相独立;“规范运行”是指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按照其相应规范独立运行,企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规则运行。
2008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改革重点是五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狱经费保障制度,实现全额保障;二是建立和规范监狱和监狱企业运行机制,实现监企分开;三是要建立监狱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企业生产收入分开运行机制,实现收支分开;四是分离监狱办社会职能,实现监社分开;五是推进新体制机制协调有序运转,作到在新的监狱体制下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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