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把听证会参加人分为“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代表”三类
7月14日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发布公告,就《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是发改委在现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修改基础而成。自公告之日至7月23日,社会各界可就上述《办法》反映意见和建议。
所谓“政府制定价格”,是指政府对纳入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制定价格。而所谓“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则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意见,讨论政府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
对此,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教授朱恒鹏认为,“市场经济下,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从政府管制角度,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有其必要性。实行价格听证制度能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定价决策,可降低政府定价的随意性。”
据了解,现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于2002年11月由原国家计委颁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规定显然不合适宜。2006年下半年,发改委就着手修改原听证办法,并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上述《办法》。
与现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并没有结构性改变,依然分为五章,但具体条款由原来的三十五条增至三十八条。
《办法》首次明确要求,政府定价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专门设置记者席,与会媒体可“按报名顺序或随机选择”。较之原《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这两条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在听证会的成员组成、听证人产生方式等方面,此次《办法》均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办法》首次把听证会参加人分为“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代表”三类。
其中,消费者代表的产生,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方式,也可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而专家学者方面的代表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至于“经营者代表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可由价格部门确定或委托行业组织或主管部门推荐。
《办法》提出,听证的具体项目以定价听证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办法》取消了原有“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可委托市、县政府组织听证”的规定。《办法》针对“委托听证”,首次要求出具“书面委托书”。这实际上限制了政府委托听证的范围,有利于限制价格听证的随意性。
《办法》在政府定价听证操作上也有相应修改。《办法》要求听证会举行30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15日前,应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等。现有“听证会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的规定也改为在“15日前送达”。
采访中,一些专家对上述《办法》的修改态度冷淡,关注不多。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指出:“有些人认为价格听证可能流于形式,就否定价格听证,这是片面的看法。在中国当前,此类制度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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