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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之子陈维力案详解

2008年08月04日 19:31 来源于 caijing
陈维力作为陈良宇案的“特定关系人”被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而据称,陈良宇早前在其案件庭审中表现出良好态度,原因之一是寄希望于对陈维力免予处罚

陈维力作为陈良宇案的“特定关系人”被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而陈良宇早前在其案件庭审中表现出良好态度,原因之一是寄希望于对陈维力免予处罚

  8月3日星期天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之子陈维力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陈维力本人不是公职人员,法院认定其成为受贿罪主体,是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认为陈维力属于陈良宇的“特殊关系人”,应予追究受贿责任。
对法院的判决,陈维力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获悉,陈维力一案由吉林省检察院侦查,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由天津检察院二分院提起公诉。此次宣判前半月,即7月19日星期六,陈维力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旁听者介绍,7月19日的庭审在天津二中院第一法庭进行,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至中午11点多结束,整个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
  检方指控,陈维力接受上海申花俱乐部董事长郁知非的请托,收受贿赂共计23万余元,为上海申花俱乐部谋取利益。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
  1994年至1999年,陈维力挂名担任申花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其中,在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期间,陈维力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13万元;另外,检方还指控陈维力与陈良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海申花俱乐部董事长郁知非10万元贿赂。
  据陈良宇案起诉书所述,陈维力在上海申花俱乐部挂名担任副总经理后,有一次,郁知非请陈良宇吃饭,陈维力并不在座。餐后,郁知非用公司卡结账。陈良宇当场问郁知非,陈维力是否有这样的卡?事后,郁知非立刻给陈维力办了一张卡,陈维力坦然受之。
  在今年3月25日陈良宇案庭审时,陈良宇曾表示,自己只是问问儿子是否有这样为公事结账的卡,并没有别的想法。
  该案旁听人士说,陈维力的辩护律师是来自北京市经天纬文律师事务所的杨希光律师,辩护意见大意为,陈维力担任上海申花俱乐部副总职务事出有因,通过法庭调查和阅卷可知,陈良宇派陈维力到申花俱乐部工作,主要还是为了加强申花俱乐部的管理。这一行为体现了政府领导对申花俱乐部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客观上,派他去就是为了及时了解情况,也就是为了解申花俱乐部的情况。同时,大量证据表明,陈维力在申花俱乐部担任副总一职,并非挂名,而是直接参加了许多具体工作。这一点在检方的指控中也能够有所反映。检方对其受贿的指控也只是集中于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即陈维力离开申花俱乐部在香港期间领取的工资约13万余元。陈维力在离开申花俱乐部之前以及到香港后,曾多次表示要退回工资,但郁知非没有同意。郁知非认为,陈维力在外面也能为球队做一些工作。
  至于陈维力与其父亲共同收受10万元贿赂之事,庭审中辩护律师强调,毕竟陈维力当时是副总待遇,而且没有合谋索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律师还当庭强调,陈维力认罪态度较好,始终配合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翻供,积极退赃,也是初犯。鉴于上述理由,希望对其能免于处罚。即使判处处罚,也能够适用缓刑。
  旁听人员介绍,7月21日的庭审在三轮法庭辩论结束后,进入最后陈述阶段。自始至终神情平静的陈维力,在为时约七八分钟的最后陈述中,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他说自己当初之所以进入申花俱乐部,也是基于对足球和体育的热爱,他对申花也是非常有感情。但没想到会因此走上犯罪道路,他为此非常悔恨。
  此次8月3日的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全部认定,但也指出了陈维力认罪态度较好。宣判后,陈维力当庭表示不上诉。如不出意外,陈维力一审结果将于8月13日生效。
  对于陈维力一案判决结果,致电陈良宇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子程表示,陈良宇在其案件庭审中表现展示出良好态度,原因之一是寄希望于对陈维力免予处罚。而此次陈维力被判处缓刑,也算是比较适中的处理方式。■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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