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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 刑法先行

2008年08月25日 11:55 来源于 caijing
个人隐私、信息被肆无忌惮泄露的现状,随着刑法的修改或将得到遏制

  针对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的现象,中国正在审议的新的刑法修正案,将提出专门条款,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就刑法第七次修订(下称刑法修正案(七)〕进行审议。
  当今中国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往往成为“公开的秘密”。很多人都经历过信箱里塞满了写着自己详细姓名、地址的广告信件;电子邮箱经常被大量垃圾广告邮件堵塞;手机甚至家里的电话时不时被陌生人打进,问要不要买保险……而当事人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
  现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如果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在商业、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掌握大量公众信息,因为公民同这些单位打交道往往需要填写各种单据,如果不加强这些部门的责任,公众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被垃圾广告、垃圾邮件骚扰还是小事,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银行账户被盗等后果。
  “这具有重大的意义。”曾经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领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稿的社科院周汉华教授说,“有关部门起草这个条文的时候曾征求过我的意见”。但是他认为,刑法只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产生震慑作用。对于不够刑事犯罪处罚的行为还是缺乏法律的支持。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在民法上,侵害他人隐私只有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才能追究民事责任。这种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显然是不足的。而在刑法上,原刑法只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即他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罚处置。
  周汉华教授在2005年向国务院递交近八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该报告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定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将会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2006年国务院发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法制建设的要求。
  曾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的社科院欧阳武教授认为,对大量存在的干扰个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侵犯隐私行为,主要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干预。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尽早启动起草工作,以对个人信息进行系统性的保护。
  根据2008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列入《信息安全条例》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而非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该条例原定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起草。
  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原国务院信息办并入到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成为该部下属的信息化推进司。“机构的变换,使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推动力大为减弱”,周汉华认为。致电信息化推进司,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尚未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起草工作。
  “如果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仅有刑法的规定,容易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障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对此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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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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