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作两项重大修改,从而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
修改之一,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的“巨大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提高,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论处。
修改之二,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现行刑法对受贿责任的追究只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则将这个范围扩大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草案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这些人利用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受贿的,也要按照受贿罪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