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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降低刑罚起点

2008年08月26日 15:06 来源于 caijing
严惩绑架罪最终目的是保护人质的安全,降低刑罚起点,能够给罪犯一个选择机会,有利于增加公安机关的谈判砝码,也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1EOBLQmn](https://a.caixin.com/1EOBLQmn)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绑架罪的刑罚层级。
  8月25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目前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现行《刑法》239条规定,绑架罪的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则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法学界人士介绍,绑架罪在刑事犯罪中属于情节相当严重、危害性极大的一类,原刑法规定的刑罚起点甚至要高于杀人罪。但是在实际情况下,经常有罪犯绑架他人后,并未伤害被绑架人,而将其主动释放的情况发生,也有罪犯在公安人员劝说下,主动释放人质的情况。如2007年,云南呈贡县两名劫匪主动释放人质,并赠送路费送被绑架孩子回家。法院判决其中一名从犯六年有期徒刑,其实对现行刑法已经有了一定突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说,严惩绑架罪最终目的是保护人质的安全,降低刑罚起点,能够给罪犯一个选择机会,有利于增加一线公安机关的谈判砝码,也保护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此次建议修法的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也提出,从实践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
    周光权参与了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的审议,他提出建议,应将主动释放人质作为从轻情节写入刑法,“以体现刚柔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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