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建议对现行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做出修改,增加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这一措施是对我国刑法反洗钱体系的完善。
现行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即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是刑法191条,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以下行为中任何一种:“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即可认定为洗钱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此次修改的312条与规定洗钱罪的191条之间存在着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它们都是赃物类犯罪的延伸。
在1997年新刑法引入洗钱罪之时,有关洗钱罪的191条即对单位犯洗钱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问题是,刑法第312条却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黄京平教授指出,这是一个漏洞:若是单位进行了被暂时排除在191条洗钱罪之外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将难以进行规制。
因此,为了保证刑法体系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反洗钱体系,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第312条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此外,按照洗钱罪191条的规定,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的最高刑期为五年。而依照修改后的第312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这无疑加大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金融机构反洗钱权威人士介绍,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引入单位犯罪很有必要。因为在实践中,有很多带有洗钱性质、但尚不属于洗钱罪范围的行为都是通过单位实现的,单处个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不过,黄京平教授表示,真正有效完善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方法应是对特殊法条,即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加以扩充、修正,此次对第312条的修改只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