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记者 秦旭东】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将直接受理。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布“答记者问”,详细解释了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具体问题。
《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生效当天,有多起反垄断案件诉诸法院。比如,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浙江余姚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起诉余姚市政府行政垄断,以及北京“新市民”李方平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等。
据了解,涉及反垄断的诉讼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有所规定,但实践中障碍重重。
《反垄断法》中规定,对有关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需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决定则可以直接起诉。因此,最高法院曾在今年7月28日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不过,现实实践似乎并无实质改观,9月4日,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被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对于民事诉讼,《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原则和抽象,涉及司法的条款只有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被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由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审判庭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即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
最高法院特此指出,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这一说法澄清了外界的一些模糊认识。因为《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但并未说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此的理解,业界有不少分歧。不少人认为反垄断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才能到法院诉讼。在我国的证券案件诉讼中,一般就都是要求必须进过证券监管部门处理过,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这种行政前置带来很多弊端,最大问题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如果不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司法救济。
因此,反垄断民事诉讼可以直接由法院受理,其意义非常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明确说,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处理是司法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以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为前提。
民事司法救济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意义非凡,上世纪末以来,国际上已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普遍趋势,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激励私人诉讼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比如在美国,除了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我国法院虽然没有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在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已经涉及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例如,《合同法》中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一些地方也有过相关民事诉讼实践。
对于未来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最高法院将于近期在民三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孔祥俊说,最高法院正在加紧研究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案件管辖、原告资格、适格被告、垄断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反垄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等。根据实践需要,需要考虑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在未来,普通消费者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孔祥俊说,这需要研究确定,“应该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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