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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法院召开黄金高案执行异议听证会

2009年02月27日 18:22 来源于 caijing
时隔三年,黄金高案再起波澜,中国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空白由此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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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黄金高已经入狱服刑近三年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平中院)日前启动了对其财产刑的执行,查封了三处房产,但相关房产的产权人对此提出异议。
  2009年2月27日上午,南平中院就该异议申请召开了听证会。

没收房产争议
  黄金高为原福建连江县县委书记,因2004年8月11日投书人民网揭露福建一起难以深入查处的腐败案件而闻名全国,被称为“防弹背心书记”。但当年底,其被福建纪检部门“双规”。2005年11月10日,黄金高被南平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院于当年12月15日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金高入狱服刑,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却成为悬疑,因为判决书并未明确黄金高的“个人全部财产”究竟包括哪些。
  时隔近三年,2008年10月7日,南平中院发布公告,查封了坐落于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和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三处房产。法院公告称,依据已经生效的黄金高案刑事判决书,没收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故依法查封前述房产。
  但此公告引起争议,早在1991年已经同黄金高离婚的黄秀珠及她的两位兄弟黄俊英、黄俊汉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房产属于他们合法所有,并非黄金高个人财产,法院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四个月之后,南平中院于2009年2月27日上午召开了执行异议听证会,黄秀珠及其女儿,以及代理律师到庭向法院做了陈述与举证。
  代理律师提出,黄金高案的生效判决书充分表明,黄金高案赃款已经全部足额追缴,需要执行的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该判决并未列明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没有写明财产的具体数量或数额,更没有提及前述三处争议房产,南平中院公告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还分别举证证明前述三处房产不是黄金高个人财产。代理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产权应该以登记为准。
  听证会由黄金高案的原主审法官伍景鹰主持,两位审判员参与。听证会从上午9点半开始,到11点当事人和律师举证和陈述结束,法院休庭进行合议。半小时后,审判长宣布,因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评议,将择期作出裁决。
  听证会后,法院和代理律师方面均拒绝了的采访。
  黄秀珠的一位家属则表示,听证会上,法官要求异议人就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这显然不合理。应该是法院向产权人证明这些房产属于黄金高“个人财产”,才能执行,而不是要求产权人“自证清白”。
  对于为何在黄金高服刑已近三年后再启财产刑的执行,黄秀珠的家属介绍说,南平中院执行局的法官曾告知他们,法院在2008年8月依据福建省纪委的没收财产清单补充了裁定文书,此文书中涉及没收前述房产。不过,听证会上,黄秀珠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福建纪委的清单不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未经法院的实体审判,不能作出没收财产的裁决。
  听证会结束后,黄秀珠的家属曾向法院索要执行裁定,但法官以裁定是针对被执行人(黄金高)作出的为由拒绝。
 
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空白
  就该执行异议请教了一些法律专家,以及法院执行系统的法官。其中诸多人士对于该案反映出的中国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中的制度缺陷表示关注。
  一位法院执行系统的法官介绍,执行问题一直是法院系统的难题,近几年最高法院也陆续出台诸多司法解释规范案件的执行,但目前主要还集中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上,刑事案件的执行基本上处于一个法律空白。从法院组织来看,执行局(或执行庭)主要也就负责执行民事裁判文书,刑事案件的执行一般由刑庭自己负责,但具体执行的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相关法律专家也指出,中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刑的可执行性在程序上未作具体的规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制度,导致财产刑难以有效地执行,而且容易出现执行错误,也不利于对产权人的保护。
  据了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就财产刑执行组织过一个课题组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各地法院在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财产刑判处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财产刑执结率低、执行手段单一且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等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刑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判罚标准不尽合理以及相关司法机关配合不力。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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