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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规范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

2009年03月20日 12:01 来源于 caijing
规范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以解决当前惩处官员职务犯罪“失之于宽”问题
 


 
  随着中国不断提高反腐力度,近年来官员腐败案也多有曝光。但是,在中国的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却存在当事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等比例偏高问题,尤其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引起社会诸多争议。
  2009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以及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免对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失之于宽”。
  所谓职务犯罪一般是指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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