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的维权律师刘尧案,4月10日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重审二审开庭。庭审中,两份初次出现的新证据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刘尧原为深圳律师,2006年底,刘尧的家乡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村民因集体土地被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占用建设蓝口水电站,邀请刘尧为派头村提供法律服务。刘尧接受邀请,并为村民提供风险代理,向富源公司索赔征地补偿款。
2007年12月11日及12月17日,刘尧两次带领村民前往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对方停工,双方发生争执。当年12月19日,刘尧被东源县公安局拘留,并于2008年1月17日被东源县检察院批捕。2008年6月,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尧及其他两名村民李志光、李东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及九个月。2008年9月24日,广东省河源市中院发出裁定,称因事实不明,该案发回原审法院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12月22日,本案一审重审判决刘有期徒刑两年,其他两人维持原判。(参见2008年12月23日报道“维权律师刘尧案一审重审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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