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合同纠纷时,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09年7月13日,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最高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审理合同纠纷的意见》)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某种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损失,所以允许当事人之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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