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郴州系列腐败案主犯李大伦和曾锦春两人同时接受终审宣判,湖南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认定,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万余元。此外,李大伦尚有近179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