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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圈定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范围

2010年01月04日 16:56 来源于 财新网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财新网】(记者 汪旭)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文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五类项目可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部门所发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之一。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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