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中国人寿董事长 杨超委员
金融保险产品由于自身的抽象性和无形性,其创新往往涉及金融保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知识产权领域所称的商业方法。传统观点下,商业方法一般被认为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等技术的进步,涌现出许多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相关的具有创意的商业方法。1998年起美、日、欧纷纷制定政策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中国政府出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的目的,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基本倾向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然而从长远来看,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如逆势而动,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如果中国长期不开放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势必放纵国内企业继续单纯模仿国外先进商业方法发明,无益于培养国内企业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