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 26日发自北京)4月26日,《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此前2月24日审议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又做了几处修改,但总体而言,改进依旧有限。
“三审稿”的第一处改动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款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即在明确保密方针和原则的同时,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不过,这一条款仅具有宣示性意义。长期以来,在“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传统原则下,保密制度弊误极多,已经有违法治条件下“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受到严重制约,“国家秘密”甚至容易沦为侵害公民权益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