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据《法制晚报》报道,1997年10月,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以“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将单位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其儿子的名字入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得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后将该款归还;2000年11月,刘毅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张丽及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原总经理骆某共谋,以“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建设职工住宅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公款4500万元;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擅自以朝阳分中心名义为北内集团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3980万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造成2800万元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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