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北京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员挪用公款4900万

2010年07月05日 11:44 来源于 财新网
获刑16年;1997年至2003年,刘毅先后两次挪用4900万元公款到自己入股投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营使用;以朝阳分中心名义为其他单位398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造成2800万元无法返还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据《法制晚报》报道,1997年10月,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以“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将单位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其儿子的名字入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得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后将该款归还;2000年11月,刘毅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张丽及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原总经理骆某共谋,以“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建设职工住宅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公款4500万元;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擅自以朝阳分中心名义为北内集团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3980万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造成2800万元无法返还。

责任编辑:何华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