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义网报道,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直到2007年8月,以上款项全部退还。
报道称,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刘林祥的刑事责任;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义网报道,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直到2007年8月,以上款项全部退还。
报道称,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刘林祥的刑事责任;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