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在北京举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送审稿第8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和第13条“财政部门审核”,遭到与会专家的集中炮轰,被质疑是无端增加赔偿程序,且于法无据。
送审稿第8条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也有对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审核权,必要时可以“中止审核”。而事实上,在赔偿费用支付阶段,赔偿决定已由赔偿义务机关本身或其上级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等做出。
22日在北京举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送审稿第8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和第13条“财政部门审核”,遭到与会专家的集中炮轰,被质疑是无端增加赔偿程序,且于法无据。
送审稿第8条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也有对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审核权,必要时可以“中止审核”。而事实上,在赔偿费用支付阶段,赔偿决定已由赔偿义务机关本身或其上级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等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