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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交通肇事等犯罪的自首认定

2010年12月29日 16:10 来源于 财新网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亲友捆绑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机关人员前来抓获的,不认定为自首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而能获得从宽处理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向来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责任编辑:段宏庆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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