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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施行 行政强拆成历史

2011年01月21日 20:21 来源于 财新网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财新网】(记者 安旸)中国国务院1月21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内容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征收补偿方案应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拆迁
责任编辑:何华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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