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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拟增加单位承担比例至13%

2011年02月17日 15:41 来源于 财新网
基本养老保险拟将覆盖全市职工,及深圳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非全日制人员等

  【财新网】(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2月16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法制办网站上公布。此次意见稿对原有条例作出了多处修改,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升到21%,提高部分由单位负担,并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据意见稿,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则由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上升至13%。

  缴费基数方面,用人单位每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基数为上月工资总额。不过,职工缴费基数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

责任编辑:卢彦铮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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