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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预算审批权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2011年03月03日 10:40 来源于 财新网
——对《预算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蒋洪

  预算审批是各级人大的权力和职责,要使这种权力在实际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确定审批权的归属,而且还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获得预算信息权力,人力、物力和审查时间的保证,明确审批的范围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人大的预算审批权产生影响,本提案近就人大预算审批的权力范围提出对《预算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预算审批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额度和用途做出法律上的规定,审批权大小取决于审批的范围和具体性程度,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报送审批的预算编制要求。最为有限的审批仅针对预算收支总额,政府年度收支总额需立法部门批准,而将这一总额用于什么用途,则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审批权通常会涉及到资金使用用途,权力的大小体现在对用途审批的具体性程度上。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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