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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14周以上孕妇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2011年04月27日 21:10 来源于 财新网
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应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违者三年内不准再生育。目前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财新网】(记者 许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孕妇怀孕14周以上的,不得擅自终止妊娠,违反者将在三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遵守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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