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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各宣判一例针对死缓的限制减刑案例

2011年05月05日 15:03 来源于 财新网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首次被应用。作出限制减刑判决后,死缓犯人将至少面临20年的监禁,原来最少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4年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5月4日,上海和浙江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修正案》)关于限制减刑的条款,对犯人判处死缓的同时做出限制减刑判决。这是《修正案》5月1日实施以来,限制减刑首次被应用。

  这两名犯人分别是因与顾客发生矛盾,将其杀死抛尸的出租车司机蒋某和因夫妻矛盾将妻子杀害的冯某。

  据《东方早报》报道,2010年8月底,上海强生公司出租车蒋某和顾客赵小姐因行驶路线等事由发生冲突,一怒之下,操起车内螺丝刀对赵小姐头部连刺十多下,并用手扼赵小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天晚上,蒋某将尸体抛入河中。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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