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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学生建言人大解释《刑法》醉驾条款

2011年05月20日 18:40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醉酒驾驶一律适用刑罚,还是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是否适用刑罚?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两名学生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建议,请求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第133条的“醉驾”部分进行解释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两名学生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建议,请求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第133条的“醉驾”部分进行解释。这封建议书已于2011年5月19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出。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多地出现了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规定,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到六个月。

  5月11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不应仅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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