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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首次明确支持民间复利借贷

2011年08月23日 13:35 来源于 财新网
要求约定利率不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财新网】(记者 安旸)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规定,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将支持民间借贷收取复利。

  据重庆市高院公告称,为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确定、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首次认可了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把收取复利的权利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提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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