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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企业资不抵债认定标准

2011年10月08日 10:50 来源于 财新网
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
2007年5月2日,安徽淮北市民在新华书店内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谢正义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的一个最常用的判断标准,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据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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