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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2011年12月07日 10:22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i4mwTyGp](https://a.caixin.com/i4mwTyGp)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据新华社12月6日消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日公布,新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根据条例,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9条,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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