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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官员与两情人受贿491万元获刑

2011年12月20日 10:11 来源于 财新网
一审被判无期,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2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王金明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王金明因受贿491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据新华网报道,1999年至2011年3月,王金明利用担任南湖区(原秀城区)余新镇镇长、党委书记、嘉兴工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南湖区区长助理、南湖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财物共计价值491万余元。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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