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