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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05月31日 17:35
提出了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提出编制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明确了建立人大监督、公众监督和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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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5月31日消息,记者从31日在拉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由此,西藏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有了重要依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陈锦介绍,《条例》将西藏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时代性。

  陈锦说,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呈现两大亮点,一是提出了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提出编制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确保体现西藏高原特色和民族特色;二是明确了建立人大监督、公众监督和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违规审批行为进行动态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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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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