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箐丰)从今年10月起,在山东常住的流动人口将有望享受到与当地户籍人口接近的公共服务。6月20日正式公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山东任何县市拟居住30日以上的居民,应在到达新居住地3日内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申报登记获得居住证,非本地户籍居民将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当地公共服务。
山东居住证将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即可申领3年期居住证。四项条件分别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符合一项即可办理。如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或死亡,其居住登记应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