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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2012年07月30日 10:06
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计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0f9JkmEd](https://a.caixin.com/0f9JkmEd)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作了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

  今年4月24日,《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计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的规定。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中“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印发的《规定》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改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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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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