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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施

2012年08月16日 14:02 来源于 财新网
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的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
资料图:假药。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今后,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将受到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监管。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8月14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指将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的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规定》列举了应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七种情形(详见文后)。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等,都应纳入“黑名单”。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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