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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将刑事究责

2012年09月14日 11:28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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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9月14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通知强调,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通知指出,要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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