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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不应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目标

2012年11月06日 08:33 来源于 财新网
直接税没有成为中国税收收入结构中的主体税,这与税制改革无任何关系。把税制改革的目标定为以直接税为主体,在逻辑上显然是讲不通的

  【名家/新秀】(财新专栏作家 刘尚希)有一种观点似乎已成为共识: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中国税制逐步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过渡。税制改革的这种目标定位是否恰当?这不仅事关税制改革的成败,而且可能会衍生多种公共风险,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大有讨论的必要。

  在各项税收收入中,何为主体税的问题,属于税收收入结构的范畴,描述的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制模式属于税制结构的范畴,是税制设计或改革的对象,二者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因此,“以直接税为主体”与“税制模式”分属于两个问题,不能把两者硬性捏到一起。把“以直接税为主体”当作税制模式的内容,犯了基本的逻辑错误。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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