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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原料药出口欧盟可由食药总局出具证明

2013年05月10日 16:27
一种情况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二种情况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uJaiAS0e](https://a.caixin.com/uJaiAS0e)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新华社5月10日消息,根据欧盟原料药62号令,自今年7月起,进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必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0日发布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两种情况下,我国监管部门可以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根据通知,可以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的第一种情况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二种情况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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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陆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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