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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央企转让股权收益应上交中央

2013年07月23日 10:49
《通知》明确了分级审批的主体。即“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InXCZqUU](https://a.caixin.com/InXCZqUU)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号,以下简称《规则》)。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和《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中央文化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环节。研究制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制度是依法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国资委、财政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国资委于2009年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由于文化企业存在的独有特点,且中央文化企业基础比较薄弱,产权意识不强,现有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的需要,应单独研究制定专门的制度加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通知》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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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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