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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证需判断证明力大小

2015年02月09日 10:57 来源于 财新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界定电子数据范围,微博、网络记录可作证。学者指出,电子数据证明力需经庭审质证判断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DYHugXb0](https://a.caixin.com/DYHugXb0)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2012年,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写入民事诉讼法。随后,2013、2014年相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确认这一证据类型。但究竟何为电子数据?三大诉讼法均未给出确切答案。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回答。该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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