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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近日,中国男足原主教练李铁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已由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李铁一人被控五种不同罪名,但可被概括为贿赂类犯罪,那《刑法》又为何对行贿、受贿设置不同类型的罪名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告诉财新,李铁这种一人被控五种贿赂犯罪比较少见。这主要是因为,李铁身份在实施受贿行为时存在差异。他涉嫌行贿有的是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有的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在个人行贿犯罪中,又存在不同性质的行贿对象。《刑法》根据这些不同的构成要素设置了不同的贿赂罪名。
有个小瑕疵,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增设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这是吸收原则。
有一点瑕疵,当数罪并罚刑法同时存在有期徒刑和拘役时,现行法采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增设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只指控行贿受贿,不足以体现罪大恶极
又不是范志毅,没那么严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