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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7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首名落马者——贵州黔南州原州长钟阳,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审理此案的贵州遵义中院披露,钟阳受贿5896万余元,但其中2900万元未实际取得。
近年来,“未实际取得”的表述频频出现在落马官员的判决通报中,但法院方面未解释“未实际取得”具体是指什么情形,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比较典型是中共十八大后首名因受贿等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被认定受贿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元未实际取得。经最高法核准,2021年1月29日,天津二中院对赖小民执行死刑。当天,新华社发布赖小民案一审审判长答记者问,向公众释明为何宣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但即便是在如此罕见的公开解读中,法院方面未就赖小民未实际取得的钱款予以说明。
认定是否“代持”,关键得看受贿人对财产性利益有无掌控力。但悖论是,有没有掌控力,基本都是行贿人说的算,所以监察委只要拿下了行贿人的供述,咬死“只要受贿人要,他就给”,那大概率会被认定既遂。就行贿人那口供,稍微一吓唬就迎合办案机关去说了,可悲,错案不少。
所以行贿也要一并重罚
这都是人性
事实上说细说透,法理上辩清析明
“未实际取得”的表述意味着办案机关将该笔事实认定为犯罪未遂,后果是,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触目惊心!
受贿手段越来越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