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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证人成二审法官 浙江丽水一涉恶案管辖起争议

文|财新 冯华妹
2024年12月24日 11:57
“恶势力头目”张小波一审获刑24年半,后上诉。二审合议庭一名成员,被发现在一审中曾以证人身份出现。该案多名受贿人均是丽水本地政法官员,管辖备受争议
资料图:丽水市遂昌县。 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浙江张小波等人涉恶案件近日在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管辖权问题引起持续争议。2024年6月,张小波因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行贿罪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6个月,后上诉到丽水中院。二审开庭前一周,丽水中院以“工作原因”为由变更了合议庭的一名组成人员,据财新了解,这名法官曾以证人身份出现在一审判决书里。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应当回避。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张小波行贿对象包括丽水市莲都区法院院长、丽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人。有法律学者认为,鉴于该案受贿人是下级甚至同级司法机关领导,为公正起见,异地审理较为合理。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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