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的主体包括:未取得、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或者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个人,以及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家庭接生员。此外,《解释》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亦列为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来自刑法第336条。《刑法》该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非法行医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解释》在第二条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况: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专家卓小勤说,对于行医者执业资质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的关键。据卓小勤介绍,中国目前医生执业资质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另一种是由《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范的乡村医生,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乡村行医的医生;第三种是“家庭接生员”,可在获得地方资格认证后替人接生,但目前对其缺乏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规范。
卓小勤认为,在中国当前,“非法行医”的适用非常混乱。而其实“非法行医”分为刑法学意义上的和行政法学意义的两种。刑法学意义上的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则指如下行为:有执业资质的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行医,以及没有执业资质的个人行医但情节不严重的。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之所以出台该《解释》,是因为实践中非法行医和医疗服务市场问题相当严峻。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行医大量存在,并向城市社区蔓延;有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地下性病诊所”等非法活动猖獗。
卓小勤认为,游医假医之所以屡禁不止,根子在于看病太贵。据卓分析,由于中国医疗行业长期以来“以药养医”,导致药品价格虚高。而同时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医疗报销比例偏低,那些以低价招徕病人的游医假医就有了生存空间。
卓小勤同时指出,《解释》并非完善。首先,该《解释》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列为“非法行医罪”。对此,他提出质疑。在他看来,即使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如其雇用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开办医疗机构,只能被视为“行政法学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而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其次,该《解释》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只包括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并不全面。而现实中有的非法行医虽不会影响患者的健康,但可能造成患者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只要造成患者较大的经济损失,该非法行医行为就应受到刑罚。■
学者评析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
2008年05月12日 20:37
T中
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但仍有不足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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