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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再度开闸

2008年09月04日 08:52
T中
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但股权转让仍处政策真空


 
  令业内人士颇为期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终于通过多个部门“会审”,于9月2日向社会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规范收费公路全部权益的转让行为;暂停了近两年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也将重新启动。

不规范的历史
  自国务院在1984年做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大决策以来,收费公路在全国迅速发展。审计署2月27日公布的2008年第2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05年底,北京、河北等18个省(市)的收费公路总里程达13.31万公里,约占全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的70%,照此推算,我国的收费公路里程已达约19万公里。
  通过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权益的转让,盘活资本存量,是很多收费公路权益所有者的选择。为此,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特别提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同时,《条例》仅对转让做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
  然而,这套办法却一直未能面世,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收费公路的权益转让乱象迭出。例如,《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符合特殊条件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符合特殊条件的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有些政府还贷公路便在收费期即将结束之际被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由此大大延长收费期限;转让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转让过程的不透明和不招投标、溢价再转让等问题也层出不穷。
  为此,交通部在2006年发出通知,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下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
  2007年6月,《办法》在交通运输部的部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然而,据交通运输部人士透露,几个有关部委对《办法》有不同意见,又使《办法》“沉寂”了一年多时间。直到今年9月份,才获得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联合发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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