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兰州市退休职工王佰光在国家保密局传达室等待近三个小时之后,终于如愿将一份申请书交到该局相关负责人手上。就其弟弟王柏明涉嫌诈骗一案,负责侦查的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局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其聘请律师,王佰光持有异议,请求国家保密局对此进行认定。
事件缘起于一起发生于武汉市的纠纷。2008年6月,居住于武汉的王柏明,因与其同居数年的胡某报案,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当年9月,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向洪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者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此后,经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湖北省武穴市(县级市)公安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此案进行侦查。
2008年12月,王柏明之子王玉堃也因涉嫌共同诈骗,被武穴市公安局拘留并羁押至武穴市看守所。远在千里之外的王佰光,同律师来到武穴市公安局了解弟弟案件的情况。而武穴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告知,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但是,对于该案涉嫌何种国家秘密、公安机关通过何种程序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武穴市公安局均无明确答复。该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案是湖北省公安厅征求武穴警方意见后,指定武穴市公安局侦查,后者亦是经上级同意后认定此案涉密。因为法律并无明文程序,武穴市公安局有权自行认定。
2009年初,王佰光聘请律师的请求,再次被武穴市公安局拒绝。
王佰光认为,其弟王柏明不过是个“平头百姓”,而且案件缘于王柏明与其同居对象的纠纷,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而且,在之前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侦查、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听说过涉及“国家秘密”。
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级保密工作部门等相关机关确定。王佰光为此向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王柏明、王玉堃涉嫌诈骗一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认定。
接受王佰光委托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彪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案件被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仅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相关法律对侦查机关没有任何程序性制约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认定也没有规定相关救济途径。这样,“涉及国家秘密”容易成为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
“就王柏明案向国家保密局提出前述申请,是希望通过个案促进有关保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吕良彪说。
制订于1988年的《保密法》,主要是基于我国传统体制下的保密工作模式,如今已经难敷现实之需。
按照《保密法》规定,构成国家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即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保密期限内限制知悉范围。但是,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定密程序化机制缺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一要求往往被忽视。
另外,现行法律对定密主体没有严格规范和限制,不少单位和部门为避免“漏定”宁愿“错定”,国家秘密过多过滥。
修改《保密法》的动议自1995年即提出,国家保密局于次年启动修法工作,其间数易其稿,2007年年底草案正式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也已经开始修法调研。2008年5月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规定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故而,修改《保密法》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也显紧迫。
据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张勇介绍,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严格定密权限,规范定密程序,明确定密责任等,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
而国家保密局副巡视员郭杰则撰文指出,对于公民和公权机关之间关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能不能公开的争议,应当建立争议解决机制,比如由保密工作部门来判断和决定。此外,还应当建立司法救济保障,有关部门故意借口保密,封锁信息或因随意定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以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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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王柏明案申请“国家秘密”认定
2009年02月18日 21:06
T中
“涉及国家秘密”容易成为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王柏明案的尝试意在通过个案促进有关保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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