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1111111
财新通行证
政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获通过

2010年10月28日 21:16
T中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选举人资格、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罢免及城市化过程中的村委会适用等问题,依旧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方案
  【财新网】(实习记者 刘虹桥)在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第三次提交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获得表决通过。

  新法在村委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条款上和之前的草案相比做出一定调整,然而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选举人资格、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罢免及城市化过程中的村委会适用等问题,依旧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方案。

  相比此前的二审稿,此次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条款上做出了一定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表述,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时的申诉期限由“公布之日三日内”延长至五日,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提高至“五分之四以上”,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未对村务监督机构的形式做具体要求,也未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做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国常会:完善支持化债政策 确保如期完成化债任务

{{最新周刊导播|AI“炼化”、珠海国资震荡、激活住房公积金

【我闻】出身基层的大行舵手 折戟资本市场“火山口”

显影|纽约,初来乍到

最新封面报道之二|AI校招扩容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