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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释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 与《物权法》不冲突

2011年01月17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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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其回应称,所谓“无偿收回”或“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财新网】(记者 兰方)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因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而引发热议。

  2010年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国土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对相关条文做出澄清说明。声明名为《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通知》),称上述“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对照《物权法》条文,这与其中的规定其实并无冲突。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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