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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2011年01月21日 11:28
T中
此前草案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核”赔偿费用的规定受到普遍的批评。正式出台的条例,删除了财政部门对“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内”的审核职能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1年1月20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中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其中一项重大的修改为:国家赔偿费用由有赔偿义务的公检法等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改变了以前由各个部门自行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做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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